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生育保险原则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SayaHidaka冰高小夜简介》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将本行《Miyuki Sakai 酒井美幸简介》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关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三、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四、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三)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六)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七)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八)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岩崎千鹤简介》用的50%。 (九)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5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十)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2.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爱音空简介》明和收费凭证等;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十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十三)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五、法律责任(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二) 骗取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4.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5.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行为。(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六、其他(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三)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信息
河南生二胎有补贴的。
奖励会有三万元的补助。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等。
二胎补助政策如下:
1.二胎产假期限:具2025年新奥正版资料免费提供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3.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算作工作时间。
4.产前假:孕7个月以上,申请产前假,如单位批准,工资按八成发。
5.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男同胞则能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般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二胎需要办什么手续:
1、生二胎一般需要办手续。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之后进行登记即可,不需要申请准生证,也不需要其他的东西,在孩子出生后办理出生证即可。
2、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划出移《Aya Natsuki 夏樹亞矢 AV简介》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人力资源素质和全民技能水平《小倉かずは简介》提升,统筹安排全市技能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全市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的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意见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Eri Kitayama 北山惠理简介》。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落实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方性附加津贴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驻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贯彻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管理,拟订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落实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任免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Aiko Ito 伊藤愛子简介》(二)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三)行政审核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核审批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及职务审批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管理市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五)规划和基金监督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人才引进开发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资助资金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每年度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六)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驻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八)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驻马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驻马店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军官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政策;负责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工作小组和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意见;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驻马店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驻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实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归口管理来驻工作的外国专家;承担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管理政策及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职称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职称评聘工作;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核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考核科(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考核、考试、培训、聘任等政策以及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农《泷冬辉简介》民工工作科
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Minako Ameku 天久美奈子简介》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跨区域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意见;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六)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离)休手续办理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死亡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
(十七)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科
依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执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科(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科)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承办市信访工作小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权,对县区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参与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或进人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或进人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市财政局凭进人通知单或入减编通知单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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